預告102年7月1日實施容積總量管制
2013 / 04 / 29 |
都市計劃
都市計劃於法定容積以外,增加之獎勵容積繁多,雖個別皆訂有上限.但尚無總量累計上限之規定,致總容積有失控制,及影響環境品質之情形。
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,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,訂定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總量累計上限,並訂定自一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。
都更地區:法定容積 50%
一般地區:法定容積 2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