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標售臺北市區國有土地
2011 / 05 / 01 |
停止標售
依國有財產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,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、空地,並無預定用途,面積未達1,650平方公尺者,得由本署辦理標售,面積在1,650平方公尺(500坪)以上者,不得標售;倘地上占用情形複雜,短期內無法騰空者,得報請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。需地人如有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必要者,得向土地所在之本署所屬分支機構申請標售。行政院指示自99年3月2日起停止標售臺北市區國有土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