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都市計畫法】-新北市施行細則-第17條.第37條.第47條
第17條:商業區做住宅使用之基準容積 ≦ 該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基準容積。
第37條:開挖率 ≦ 建蔽率+10%。
第47條:容積增加總量上限規定(一般地區1.2倍、更新地區1.5倍)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。
相關連結 http://www.planning.ntpc.gov.tw/web66/_file/1691/ABdownload/1394171001333file.pdf
第17條:商業區做住宅使用之基準容積 ≦ 該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基準容積。
第37條:開挖率 ≦ 建蔽率+10%。
第47條:容積增加總量上限規定(一般地區1.2倍、更新地區1.5倍)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。
相關連結 http://www.planning.ntpc.gov.tw/web66/_file/1691/ABdownload/1394171001333file.pdf